近日,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蓮花山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一起因牛棚積水引發(fā)的占有保護糾紛案件。法院經深入調查審理后,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據悉,原告張某訴稱,2023年雨季,其牛棚因積水被淹,冬季結冰無法養(yǎng)牛,認為是某工程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時堆放廢料堵塞了排水溝所致。為此,張某要求某工程公司賠償其另行租賃牛棚產生的租金損失。在訴訟過程中,張某還提出,需對方向其支付占地補償款后,才允許對方建設排水溝以解決積水問題。
被告某工程公司則辯稱,其不存在侵權行為,施工行為是在政府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牛棚積水與施工行為無因果關系,可能是張某自身管理不善或自然原因造成;原告索賠損失不合理,張某租賃高價牛舍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且其牛棚屬于違建。
為查明事實,承辦法官兩次組織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經深入調查,了解到張某牛棚所在土地歷經多次流轉。2006年,某村委會將土地發(fā)包給李某建牛舍,后李某轉包給劉某(城鎮(zhèn)戶口),2023年劉某又轉賣給張某(城鎮(zhèn)戶口)。這些流轉行為均未依法履行法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及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批準。并且在2022年,修建高速公路涉及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
法院查明,相關施工單位確已在案涉土地附近著手建設排水溝,但工程停滯的直接原因是張某的父親對施工進行了阻撓,并在本應修建排水溝的溝道處搭建了棚架圍欄。法院認定,若排水溝建設工程得以順利完成,張某牛棚區(qū)域的積水本可順利排出。積水問題實為張某方自身行為所致。某工程公司并非法定的征地補償款支付義務主體,張某向其主張占地補償款缺乏法律依據。
該院認為,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合法,不存在過錯;牛棚積水與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張某所主張的損失,實系其父阻撓施工行為直接導致。民法典第1174條明確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從承擔責任!痹摪钢,張某父親故意阻撓排水溝施工的行為是造成牛棚積水和張某損失的直接原因,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張某方自行承擔。
基于查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張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租、轉讓等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guī)定,履行民主議定、報批等法定程序。非法流轉獲得的土地權益基礎脆弱,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維權應循合法途徑。公民、法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和方式進行。采取破壞設施、阻撓施工等侵害他人權益或擾亂社會秩序的方式進行所謂的“維權”,不僅無法實現訴求,由此造成的損失亦需自行承擔,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譚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