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6日電 (譚偉旗 楊剛)近日,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理一起案件。
據(jù)悉,小磊與小竹經人介紹相識,并迅速訂婚,雙方訂婚時小磊家向小竹家支付現(xiàn)金作為彩禮。在舉辦民間婚禮當天,小磊又給付小竹禮金。因小竹悔婚,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F(xiàn)已無結婚可能,小磊將小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彩禮。
經該院依法審理查明,舉辦婚禮后雙方開始共同生活,直至雙方分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期間,小竹分兩次給付小磊錢款。
最終,該院判決小竹及小竹家還部分彩禮。
法官介紹,女方以結婚為條件索取男方彩禮,雙方同居生活,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應返還彩禮。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同居生活,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應適當返還部分彩禮。
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買而以另一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的房屋,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應返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男方依風俗習慣給付女方彩禮后,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登記結婚,解除婚約時女方應返還全部彩禮。(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