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12日電 (譚偉旗 于靜波)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據悉,被告榆樹市某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因拆除本地建筑設施需要用工,便雇傭原告裴某,并約定每天工資。但在拆除過程中,墻體意外倒塌導致原告被砸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現原告為要求被告賠償因公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訴至法院。
該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提供勞務時被砸傷與被告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工作中更應具有安全意識,但原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對方責任。
被告應當為工人提供防護措施,但被告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其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案情,該院確定原告與被告在此起糾紛中的過錯比例為3:7,被告應按70%責任進行賠償。(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